非法侵入“12123”平台选取车牌号,构成何罪

在这个一眼望不尽车的年代,车对人们来说已经成了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东西,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,不但对车的价值要求提升,对车牌号的好还也越来越注重,好的车牌号很多时候成了身份的象征,如何获取一个好的车牌号,随着现在选号技术的越来越成熟,选一个好号也慢慢的变成了一个随机的事情,然而,偏偏就有这么些人,不甘于这样的公平,利用非法软件,侵入选号后台,人为干预选号程序,那么这种行为构成何罪,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,今天就给大家具体说说。

为了更直观地说明这个问题,我们今天来通过一个案例来给大家讲解。

这个案例的主人公名字叫张倩,一个二十几岁的小伙子,于2020年年初通过网络从一个网友手里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“MeCha”程序软件,该软件可非法接入到交通管理部门车辆号牌系统“12123”平台进行机动车车牌查询,自此,张倩便开始了他自己所谓的“赚钱”之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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后来为了扩大自己的业务,张倩又带了几个徒弟,将如何实现在交管部门(12123平台)快速查询车牌号码是否被占用的想法告诉申某,张某,由申某利用“爬虫”及其他非法软件,获取全国最新投放的车牌号段,然后利用交管“12123”平台车牌号备案操作逻辑漏洞及违法处理模块漏洞,非法获取可选编号牌资源,建立公布号段资源库,并将已使用的车牌查询对比后进入逾期车牌库,并制作了一款名为“Mecha”的查询软件,来实现查询车牌否被占用的功能。

随后他们租用一台腾讯云的服务器来实现“Mecha”软件的运行,申某、张某利用飘零验证平台对“Mecha”客户端用户的使用权限进行管理,后张某联系到赵某,由赵某负责通过微信向他人出售“Mecha”软件获利,并约定赵某出售软件使用权后的扣除20%资金作为其的报酬,剩余80%的钱款转账给张某,张某收到该款后再与申某二人平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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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统计,他们通过这种方式牟利五十余万元。公安机关立案后,查获了其犯罪证据,包括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、微信聊天记录、转账记录截图、腾讯公司服务器原版镜像文件及充值记录、罚没款票据等书证,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。

依据以上事实和证据,法院判决:一、张倩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,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,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;二、被告人申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;三、被告人张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;并追缴违法所得10万元,上缴国库。

后三人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,张倩上诉理由是:我是凭借自己掌握的经验、规律合法地为他们选号,没有使用“Mecha”软件侵入计算机系统,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。

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,且证据经一审当庭出示、宣读、质证,查明属实,二审法院认为:其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,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;三人违反国家规定,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,情节严重,其行为又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。且一人犯数罪,应数罪并罚,主动退缴部分赃款,可依法从轻处罚。

关于上诉人张倩所提其是凭借自己掌握的经验、规律合法地为他们选号,没有使用“Mecha”软件侵入计算机系统,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上诉理由,经查,张倩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自己首先通过“Mecha”软件侵入交管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,然后再通过互联网选号方式进一步选号并出售,证人证言证实其通过查号软件帮他人选择号牌。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,本院不予采纳。原判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。

最后,这几个人都得到了法律的制裁,这也警示我们,赚钱一定要走正道,不要挑战法律,不要投机取巧,否则后果很严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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